Convention
on International
Trade
in Endangered
Species
of Wild Fauna and Flora
中文稱「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」,簡稱「華盛頓公約
」
- Ø1973年21個國家於華盛頓簽署CITES公約,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,至2011年已實施36年
- Ø藉由國際合作,防止因國際貿易致稀有或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遭受濫用,以達保護之目的
- Ø規範:以許可證與證明書的制度為基礎;此類證書需符合若干要件才得以核發,並於進、出某國家時,均需交驗
經任何會員國指明之物種,在該國管轄下受管制,以預防或限制濫用,及需其他會員國合作者,以便有效管制貿易之物種,及有遭致滅種之可能者
例如:虎、象、犀牛、銀帶魚(即紅龍魚) 、大貓熊、拖鞋蘭、大陸之紅珊瑚、尼泊爾的水青樹等
輸出、輸入規定
- 輸入華盛頓公約列管動植物及其產製品,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(CITES)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
- 進口地海關查驗出口國核發CITES許可證正本,貨證相符,許可證或證明書上加註進口報單號碼、項次及數量
- 另如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動物物種或其產製品,輸入時應另檢附農委會或漁業署同意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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